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3-01-30 13:43:59 liyan 7

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3-01-19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为《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现将天津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高企培育库工作

  

  各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高企培育库申报企业受理、审查、评审、公示等工作。企业申报地址为。

  

  二、高企申报要求

  

  各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推荐、汇总。

  

  (一)申报范围

  

  1.2020年认定,2023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0开头);

  

  2.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两个批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31日和9月30日。各区科技局统一报送“2023年高企认定推荐表”(附件1)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河东区新开路138号512室)。

  

  (三)材料受理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1.滨海新区以外申报企业:市高企认定办2023年度采取电子化评审,认定前不再受理企业纸质材料。

  

  系统申报要求:企业在“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录高企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务必保证材料完整、准确、清晰。

  

  纸件材料要求:通过认定的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为准)将系统中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参考格式见附件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1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至所在区科技局,各区科技局汇总后提交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2.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级科技局进行受理,具体申报要求以滨海新区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为准。

  

  3.各区科技局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

  

  4.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登录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认定后,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企业所有申报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核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动丧失申报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三、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一)申报范围

  

  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和市认定机构报备,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2023年高企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的,需先完成更名程序。

  

  1.简单更名

  

  (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除提供上述简单更名所需的相关材料外(提交材料(2)—(5)),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1.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

  

  第一批:5月15日(若企业参加本年度重新认定,建议在本批次提交);

  

  第二批:8月31日;

  

  第三批:11月30日。

  

  2.受理要求

  

  (1)滨海新区外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区科技局,各区科技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推荐表(附件4),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号楼201室,电话:022-58832971)。

  

  (2)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受理。

  

  四、高企迁入

  

  (一)申报范围

  

  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移及部分搬迁至我市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市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由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

  

  (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

  

  (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

  

  (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各区科技局对整体迁入我市高企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高企认定办提交关于企业迁入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的申请,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对部分搬迁的高企及时汇总,并会同企业材料(提交材料(1)—(3))报送至市高企认定机构。地址:成都道116号2楼201室,电话:022-58832971。

  

  五、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对于财务中介机构采用承诺制,由企业自行选择。财务中介机构应自查是否符合条件,并如实出具中介机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六、关于评审专家

  

  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应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专家条件,在系统注册,并经过培训后,方可参加高企认定评审。

  

  (一)系统注册

  

  符合条件的专家,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填写专家信息后提交至单位审核(“专家技术信息”务必选择“高新技术领域”),单位管理员使用单位用户进行审核推荐,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高企专家库将实行常年受理申请、定期分批公示。

  

  (二)专家培训

  

  市高企认定办每年组织评审专家培训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项

  

  1.市高企认定办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市高企认定办或市科技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

  

  2.市高企认定办正在研究制定新一轮高企支持政策,对于2022年度认定(包括迁入)的高企,仍参照2020年发布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标准进行支持。

  

  附件:1.2023年高企认定推荐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

  

     3.各区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4.2023年高企更名推荐表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资料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kxjs.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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